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2026〕2号
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DL728L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1号B区二车间
法定代表人:毕君豪
身份证号码:42068220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你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经查,你公司已于2023年8月申领排污许可证,但系统内无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自行监测数据。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单位,自申领排污许可证以来每年均有生产。根据你公司现行有效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对废水排放口(DW001)的pH值、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流量及噪声等监测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仅提供2025年部分噪声自行监测报告,无法提供完整、规范的废水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咏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仍未提供2025年废水自行监测报告。2025年12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2号),责令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11月25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咏强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1月25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做《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2025年12月26日);
4、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供);
5、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供);
6、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供);
7、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君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供);
8、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咏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供);
9、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对张咏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供);
10、现场照片三张(2025年11月25日);
11、自行监测管理系统截图一张(2025年11月25日)
1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一份(2025年11月26日);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2号)一份(2025年12月29日);
1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2025年12月29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12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2号),责令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第三十二条§8.32裁量标准:裁量要素为“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排放污染物种类:B类水污染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根据罚款金额裁量表显示的罚款范围应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指定账户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 517200
联 系 人;白井柱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