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2026〕1号
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40ADQ2G
地址:和平县彭寨镇大塘面绿坑口
法定代表人:黄永汉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彭寨镇二六村有养猪场通过管道排口直排养殖废水至二六村河流。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养猪场位于和平县彭寨镇二六村,法定代表人黄永汉,实际经营者刘明潮。现场发现养猪场最后一级氧化塘设有管道排污口,直接通往二六村河流,该排污口未依法报批,属非法设置。你公司承认自2025年9月复养以来曾通过该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
2025年8月15日,我局曾对你公司下发《关于尽快做好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除非法排污口并完善治理设施。2025年12月10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0号),责令限期拆除、关闭非法排污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8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经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8日,我局委托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养猪场二级氧化塘及灌溉收集池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12月26日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污)字(12)第001号)显示:化学需氧量分别为451mg/L、731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灌溉标准(COD≤200mg/L)1.25倍、2.65倍。
2025年12月29日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1号),要求你公司进一步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经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养殖废弃物用于农田灌溉回用时,需确保回用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份(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8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汉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2月5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明潮做《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6日;)
4、现场检查照片八张(2025年12月5日-18日)复查相片四张(2025年12月18日);
5、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提供);
6、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提供);
7、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提供);
8、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猪场租赁合同(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提供);
9、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刘明潮)(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提供);
10、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污)字(12)第001号)(2025年12月26日);
1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尽快做好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2025年8月15日);
12、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汉身份证复印件(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提供);
13、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明潮身份证复印件(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提供);
1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0号)(2025年12月10日);
1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1号)(2025年12月29日);
1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2025年12月5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1.你公司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 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用于灌溉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限期 5日内(责令限期拆除、关闭非法排污口)”,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 18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拆除、关闭非法排污口)。
2026年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主要陈述申辩理由一是: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二是:“扶贫项目属性”及“经营困难”能否申请减免或撤销。 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酌情减轻处罚金额的申请(不予)采纳,理由是我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经营状况、配合程度,酌情按比较低的标准作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关于尽快做好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5年8月15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10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5年12月10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1月9日印发送达);
4.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申辩减免或撤销申请书》一份(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提供);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回复《关于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1月21日印发送达);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5年12月18日制作)。
7.复查照片证据四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 2025年12月18日制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 §2.1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为“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根据罚款金额裁量表显示的罚款范围应为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二条§8.22裁量标准 :裁量要素为“违法情形: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根据罚款金额裁量表显示的罚款范围应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裁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5万元+2万元=7万元。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排污口(已拆除);
2.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指定账户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白井柱
联系电话: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