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大姜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天佑颐养院经营的大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院内经营噻虫胺的残留量超标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一款第三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6〕2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